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獲交通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輪機工程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或經教育部承認之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各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管輪訓練,領有結業(合格)證書者。
三、領有二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 、航運技術各 系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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