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高層建築排水系統品質管理

排水系統分四部分
1.汙水排水(SP)
2.廢水排水(WP)
3.通氣管(VP)
4.雨水排水管(RP)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7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第247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故高層建築物排水系統 (明管) 採用不燃材料製成之鋼管,如下所示 :

1.汙水排水(SP)----------->鑄鐵管(重力管),不銹鋼管(壓力管)。
2.廢水排水(WP)---------->鑄鐵管(重力管),不銹鋼管(壓力管)。
3.通氣管(VP)------------->鑄鐵管
4.雨水排水管(RP)-------->不銹鋼管

廁所 ,浴室 ,洗槽 ,哺乳室,茶水間,餐廳,廚房,洗衣房等範圍排水屬汙水排水。
地下室 ,機房等範圍排水屬廢水排水。
屋頂,露臺,陽台等範圍排水屬雨水排水。
廚房排水接汙水排水系統前,應先經過油水分離系統。

施工品質檢查應注意事項如下:(節錄工程會施工規範)

管材,另件,接頭,大小五金等材料進場應符合契約規定(施工規範及施工大樣圖)。

所有汙廢水設備(含落水頭)均設置存水彎。

洗手台,洗面盆,小便斗,最末端便器前,橫管插入立主管前等應設置同管徑或小一號通氣管

個別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管徑一半,並不得小於30mm

通氣支管連接通氣主管應高於最高溢面至少15公分。

橫向通氣管應高出溢面至少15公分。

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不應大於60公分,以避免水封破壞。

使用存水式落水頭,就不應再設置存水彎,避免雙存水彎,造成排水不順。

所有汙廢水設備(含落水頭)排水橫支管連接應以45度以內平接。

吊管架立管---->直管 ----------------->接頭小於45公分處一處。
吊管架立管---->另件連接二件 ------>任何一件一處。
吊管架立管---->另件連接三件 ------>中央一件一處。
吊管架橫管---->直管 ----------------->接頭小於45公分處一處。
吊管架橫管---->另件------------------>任何一件一處。

固定架安裝---->65公厘以上立管----->分歧處及水平彎管處。
固定架安裝---->65公厘以上橫管----->分歧處及彎管處。

管路防蝕

支撐五金與管材,另件材質不同時,應使用合成橡膠環墊最為隔墊。

設備防震

沉水式污廢水泵選用第一類型避震墊。


管路防震

所有壓力管路,應採用第四類型防振吊架或第二類型落地支撐。


所有設備及75∮以上之水平管路,凡使用第四類型防振吊架者,皆需加裝限動3MM之鋼纜以45°仰角固定於結構頂板之防地震措施,而管架吊桿長度若太長,必要時應加裝角鐵以增強其剛性,防止地震時管路之過度上揚,橫向防搖拉纜之間距不可大於12M,縱向防搖拉纜之間距不可大於24M


所有壓力立管支撐皆採用第五類型防振器。


所有排水等非壓力管之固定必須設置10MM厚以上之發泡橡膠環墊(NEOPRENE SPONGE)


所有非防振型吊支架之管路固定,必須設置10MM厚以上之發泡橡膠環墊(NEOPRENE SPONGE)


與泵浦或設備連接之前三處減振吊支架必須採用預壓式減振器。


水壓試驗

於全線污排水管系統,並得一次、分次或分層實施,隱藏在牆內或地板下部份,應在覆蓋前試驗之。


全部試驗時,除最高開口外,應將所有開口密封,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分段試驗時,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密封,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有 3.3公尺以上之水壓。


分層試驗時,應採用重疊試驗,使管路任一點均能受到 3.3m以上之水壓。


前項管線及接頭各項試驗以持續十五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PS 其他施工品管注意事項,另日補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