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 星期四

軸流式風機施工規範

軸流式風機
1.通則
1.1說明
本章說明了一般用及排煙用軸流式風機的製造﹑工場測試﹑送審文件及安裝。
1.2適用範圍
1.2.1風機適用範圍
(1)EAF-排風機。
(2)FAF-新鮮空氣送風機。
(3)MAF-補充空氣風機。
(4)RAF-回風機。
(5)SEF-排煙風機。
1.2.2風機葉輪和氣流之構造區分
(1)輪葉軸流式風機。
(2)管狀軸流式風機。
1.3相關章節
1.3.1第15170章–馬達。
1.3.2第15818章–風管。
1.3.3第15950章–測試、調整及平衡。
1.4參考規範
1.4.1本章節所指定之設備材料均應符合下列組織可採用之法規、規定、指引及標準,而且必須是在統包商提出送審日仍為有效最新版本者:
(1)AMCA210風機額定等級測試之實驗室方法。
(2)AMCA300送風裝置音級測試法規。
(3)AMCA301由實驗室測資料計算風機音級的方法。
(4)BS848–第一部份,風機性能等級之測試方法
(5)BS848–第二部份,風機噪音之測試方法
(6)BS848–第六部份,風機振動之測試方法
(7)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8)NFPA–美國國家防火協會
(9)NEMAMG1–馬達及發電機
1.4.2當中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可適用時,以其為準。統包商可建議使用國際認可之法規或標準,但是必須得到工程司的認可。
1.4.3任何與本規範與上述之參考規範,或本規範與它的資料表或圖面相衝突者,須立即提出通知工程司,謀求解決之道。
1.5品質保證
1.5.1統包商提供之風機的製造商,必須至少有5年製造同類型產品的經驗。且其產品須使用適當的BS參考法規及規範、AMCA標準或已認可之同等法規或規範來製造。
1.5.2製造廠須提供ISO 9001或ISO 9002經認可同等級之品保檢定證書,且該檢定證書必須在統包商提出送審日仍為有效,始被接受。
1.6品質管制
1.6.1統包商應作下列事項︰
(1)對風機做一性能測試包括風機轉速,風量及最高設計條件下的馬達電流(抽測數量為風機總數的5%),除此之外進入風機之空氣密度須校正為1.2kg/m3。
(2)緊附一記載風機製造商名字﹑序號﹑型號及製造日期的不銹鋼銘牌在每一風機上。
(3)所有軸流風機之輪轂(HUB)和葉片的鑄件,須在製造完成之後依機組出產國法規規定以X光檢測,並提送檢測合格證明。
1.7送審文件
1.7.1統包商須依契約規定提供下列文件,供工程司審查。
(1)設備及材料之完整型錄資料及製造圖。
(2)每一部風機合格之工廠測試報告、性能曲線圖、噪音等級。
(3)操作及維護手冊。
製造廠商提供的操作及維護手冊(中文版),若有原文應一併提送(並附重要專有名詞之中、英文對照表),以及說明操作手續及維護順序,並檢附該設備爆炸圖。統包商也應詳細列出製造廠商建議的備份零件及維護手冊。
(4)現場測試程序。
(5)所有轉子組件依據ASTM E155,Grade 5;或等級更高之X-ray test進行X光檢查。
(6)每組葉輪均必須做動態及靜態平衡測試,靜態平衡測試之平衡等級依ISO 1940(1986版)或最新版規定辦理。

2.產品
2.1一般要求
2.1.1縮寫
下列的縮寫可使用於圖面及用以確認本章中指定的風機︰
(1)EAF-排風機。
(2)FAF-新鮮空氣送風機。
(3)MAF-補充空氣風機。
(4)RAF-回風機。
(5)SEF-排煙風機。
2.1.2性能之要求必須符合設計圖所規定,風機之風量及風壓需求以標準空氣之運轉狀態為準。
2.1.3風機之設計必須依照設計圖所規定適用水平或垂直安裝之方式,並且必須提供支座。
2.1.4風機必須由裝設於內部之馬達驅動。
2.1.5風機於正常之運轉狀況時,將不容許在失速之範圍內運轉。
2.1.6設計及採購之設備零件及組合須具有高度之互換性。
2.1.7風機提供者應保證所提供的風機符合設計圖說噪音規定的要求。
2.1.8防火等級之排煙風機(SEF)須提供證明,以確認符合在250℃(如法規有高於本項要求,則依法規最新規定要求辦理)下連續操作1小時的高溫要求,所有表面處理須在工廠中完成且經製造商確認之。所用之表面材料須具有曝露在250℃(如法規有高於本項要求,則依法規最新規定要求辦理)之周邊溫度達1小時以上而不致產生煙或有毒氣體的能力。
2.1.9進風口未裝風管之風機,風機之吸入端(free inlet)必須提供鐘形入口及SUS 304不銹鋼保護網。
2.2風機本體
2.2.1風機本體包括外殼、框架、法蘭、馬達支架等,必須採用鋼材製作,並須做熱浸鍍鋅處理與塗裝。風機外殼必須是真圓、同時圓柱形,風葉輪尖端與風機外殼之間隙必須是均一的。整體之法蘭必須連續焊接於風機兩端之外緣,並鑽有等距之螺栓孔以便與撓性接頭連接。法蘭之厚度不得小於外殼之厚度。位於風道區之焊接處必須磨平。
2.2.2馬達托架及支架必須能支撐整組風葉輪及馬達之重量,並且能在規定之溫度、壓力、風量、轉速及動負荷條件時,維持風葉與馬達之中心基準線。
2.2.3鋼製吊環必須焊接於風機外殼上,其數目必須足夠以便於將來現場組裝及搬移之用。
2.3轉子組件
2.3.1風機輪轂及葉片須採用鑄鋁合金製造,轉子組件必須以榫鍵方式或較佳鎖緊裝置,直接固定於馬達轉軸上。
2.3.2所有輪轂及葉片之鑄件部份須以X光檢查。
2.4工廠測試
2.4.1一般要求
(1)風機製造商必須執行如下所述之工廠測試見證,工程司可依他們的需要選擇一台作測試見證。
(2)作測試之風機,在測試完後如果所有之組件仍像新品且處於可運轉之狀態,則可當作產品供應。
2.4.2風機性能測試
(1)在規定之馬達容量內,風機性能曲線須涵蓋從零風量到無壓力阻抗風量之全部範圍,性能曲線之繪製尺度應以能準確地讀出數據為原則。
(2)軸流式風機之綜合性能曲線須以靜壓及全壓(Pa為單位)為縱,座標,風量(以m3/sec為單位)為橫座標,同時須將下列資料註明於性能曲線表上:
A.工程名稱
B.風機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
C.統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D.風機編號
E.設計之葉片角度
F.風機葉片數目
G.不同葉片角度之風機性能曲線
H.風機之靜壓效率(以百分比表示)
I.風機之全壓效率(以百分比表示)
J.輸入風機之電力(以KW為單位)
K.馬達銘牌之額定馬力
L.空氣密度(以kg/m3為單位)
M.風機葉輪及外殼之直徑(以公尺為單位)
N.風機吐出端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O.風機輪轂之直徑(以公尺為單位)
P.風機葉輪之慣性迴轉力矩
2.4.3風機噪音測試
統包商需提供各不同型式及容量之風機之音能等級(以dB為單位),從63Hz到8000Hz之八音階中央頻率。
2.4.4風機振動測試
風機製造廠應依BS、AMCA或ISO標準等規定進行風機之振動測試。
2.5馬達的要求
2.5.1風機所有之馬達須符合第15170章及下列額外的要求︰
(1)須使用鼠籠式感應﹑風機冷卻且有保護蓋之馬達。
(2)須供給足夠冷卻的最小空氣流量。
(3)排煙用的風機馬達線圈須予以絕緣,以允許馬達在需求250℃(若法規有高於本項要求,則依法規最新規定之要求辦理)的周邊溫度之設計條件下,操作1小時以上。
(4)馬達軸承須使用精密等級的低摩擦型;並具有加注潤滑劑的設計以得到最大的徑向及推力負荷。
(5)在正常的周邊溫度下,軸承須具有20,000小時(SEF須為40,000小時)的操作壽命(L10壽命,抗摩擦軸承製造商協會),且提供一油脂進出接頭供油脂進出用。油脂配件應安裝於風機外殼上,並覆以蓋子以有效地隔離水份及髒物。
(6)在每一馬達的底部須提供一排水孔。

3.施工
3.1施工要求
3.1.1統包商應在工程司所提供之空間內安裝風機及其附件,並確保該安裝方式易於維修。
3.1.2統包商必須提供製造廠建議之正確安裝方式所需之支撐腳架﹑平台及固定螺栓等。
3.1.3軸流式風機必須裝設適當數量之彈簧型避振器,避振器之額定撓曲度應參照15070章之規定。
3.1.4依照規定在風機及風管間裝設撓性接頭,且在風機運轉時,其兩端接頭應平行,其偏心度不得超過25mm。
3.1.5在風管清除乾淨,過濾網裝妥,軸承潤滑及會同試車前,不論任何情況皆不可啟動風機。
3.2現場測試
3.2.1所有風機,安裝完成後,應由原廠設備製造廠,派遣專業人員,檢核現場,並就安裝狀況提出書面之檢查報告。統包商於風機及相關之電氣設備,控制線路安裝完成並經檢測合格後,必須進行現場測試,在測試之前統包商須先提送現場測試程序供工程司審核。
3.2.2現場測試必須在風機製造商之技術指導及監督下進行,風機製造商必須提供測試所需之儀器。
3.2.3單機運轉之測試時間應為兩小時,測試時應量測其電壓、電流、風量、風壓、振動位移及噪音等級(dB(A))等。
3.2.4測試期間如風機及相關電氣設備發生任何缺失,統包商應負責無償修復。

4耗材
4.1統包商須提供風機黃油嘴十只於正式驗收後供營運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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