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變電室設備的檢試驗

工程會對公共工程有關變電室的檢試驗項目及內容,節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16274章高壓模鑄式變壓器

2.    產品
2.2   工廠試驗
2.2.1 例行試驗︰
     變壓器應依CNS 13390 C4468NEMA ST 20做試驗並應包含全部例行試驗及局部放電試驗。
2.2.2 型式試驗︰
     製造廠商應提出符合CNS 13390 C4468規定之型式試驗報告。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
3.2.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系統整合試驗後,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要求


16321章高壓配電盤

1.    通則

1.6.2 製造廠家須為全國認証基金會(TAF)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據CNS 3990(C4130)CNS3991(3053)標準施作,通過型式之檢驗及故障電弧認証核可者。

2.    產品
2.4   工廠試驗及檢查
2.4.1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3991 C3053之需求。
2.4.2 出廠試驗
     各高壓用電設備施行出廠試驗(依照CNS3991檢驗法試驗,且測試儀器經TAF認可實驗室
     校正有效期間)包括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主迴路及輔助迴路商用耐頻率耐壓試驗
(3)   主迴路電阻量測
(4)   機構動作試驗
(5)   配線之確認及電氣動作試驗
2.4.3 型式試驗
     各高壓用電設備施行型式試驗(依照適用之CNSANSIIECNEMA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
     執行)包括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與機構試驗。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3)   溫升試驗
(4)   絕緣試驗
(5)   短路時間耐電流試驗。
(6)   啟斷試驗。
(7)   部份放電試驗。
(8)   衝擊波耐壓試驗。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3.2.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試驗,斷路器試驗,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作業計畫,由業主核定後執行之。
3.2.2本工程所有法令規定須辦理之專業技師簽證與送審工作及委託政府立案之機電技術顧問公司進行竣工檢測,所有費用均已包含於發包總價中,不得另外要求給付。
3.2.3 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之竣工檢測項目至少包括如下所述,檢測報告應送甲方及台電備查,本工程更新或增設電氣設備詳見單線圖:(A:絕緣電阻,B:介質吸收特性,C:直流耐壓,D:電力因數,E:接觸電阻,F:絕緣油耐壓,G:動作特性 )
(1)   TR (檢測項目:ABF)
(2)   VCBGCB (檢測項目:ACDE)
(3)   DS (檢測項目:ACEG及動作程序)
(4)   CT (檢測項目:ABC)
(5)   PFPT (檢測項目:ABC)
(6)   Relay 50/51/51N (檢測項目:G)
(7)   Bus Bar (檢測項目:AC)
(8)   Cable (檢測項目:ABC)
(9)   電力系統(檢測項目:接地電阻 )

16291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2.    產品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製造廠標準︰所有儀表,計器及保護電驛,應依製造廠之標準檢查程序做工廠檢查 ,電驛設定之校正。
2.3.2 標準商業生產︰應依IEC 255之規定對電驛做標準商業生產試驗。
2.3.3 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精確,用於試驗之每一儀表之校正記錄應備查核。
2.3.4 精確度︰儀表及轉換器應在刻度之01/41/21各點檢查其精確度。計器應依ANSI C12.4之規定檢查其精確度。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 3.2.1 設備安裝後,應做現場試驗、證明該所有儀表、電驛及控制開關等之
     功能符合規範規 定之運轉需求。

16323章高壓斷路器


3.    施工
3.3   試驗
3.3.1 所有測試均需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 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辦理。
3.3.2 出廠試驗
     所有GIS設備在公證機構見證下需施行出廠試驗,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3)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4)   低頻耐壓試驗。
(5)   絕緣電阻試驗。
(6)   洩漏測試。
3.3.3 型式試驗
     每一額定斷路器設備必須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 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執行下列
     試驗,如已具有相同設計、絕緣等級和額定之斷路器設備,則其型式試驗報告亦可接
     受,此等試驗資料必須完整提供,且清楚標明試驗日期及公正機構:

(1)   構造檢查。       
(2)   機械操作壽命試驗。
(3)   連鎖裝置試驗。
(4)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5)   溫升試驗。
(6)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7)   低頻耐壓試驗。
(8)   部分放電試驗。
(9)   衝擊波耐壓試驗。
(10)  短時間耐電流試驗。
(11)  啟斷試驗。
(12)  額定啟斷時間。
3.3.4 現場試驗
     現場試驗應在現場開關設備組裝完成後,送電前進行測試,承包廠商應委託合格的
     氣檢驗顧問公司會同監造單位進行試驗
     現場試驗包含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絕緣電阻量測。
(3)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
(4)   連鎖裝置試驗。
(5)   現場耐壓試驗。
3.3.5 廠包商所提供之設備必須依照上述試驗之規定加以試驗,且廠商必須提出包含完整的
     試驗數據和圖面之試驗報告。


  16282章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


3.    施工
3.2   檢驗
3.2.1 構造檢查︰驗收時須逐台檢查電容器之外形、尺度、構成材料,構造、加工及標示
     等。

3.2.2 電容器特性試驗
(1)   3.2.1構造檢查合格之電容器,任抽1台施行耐壓試驗、電容試驗、損失試驗及放電
     特性試驗。

(2)   除另有規定外,電容器之驗收檢驗,以在製造商工場內施行為原則,惟業主及監造單
     位認為有必要時得在有適當試驗設備之其他機構施行。

16460章低壓變壓器

2.    產品
2.2   試驗:
2.2.1 工廠試驗:變壓器應依IEC 726之規定試驗並應包含全部例行試驗。
2.2.2 型式試驗:製造廠商應提出符合IEC 726規定之型式試驗報告。
(1)   操作及機械調整試驗:依NEMA ICS1
(2)   絕緣試驗:依NEMA ICS1 AB1
(3)   熱校正試驗NEMA AB1
(4)   過載試驗。
(5)   程序操作試驗。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
     設備經安裝、檢查後於運轉前,應做絕緣試驗及一、二次電壓檢測,此現場試驗應證
     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IEC 726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之要求。


16401章低壓配電盤
2.    產品
2.2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3991 C3053之要求。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
      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3.2.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3.2.2 配電盤、比壓、比流器試驗。
3.2.3 斷路器試驗。
3.2.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2.5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報告。

16412章低壓空氣斷路器 
3.    施工
3.2   試驗
3.2.1 所有測試均需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辦理。
3.2.2 出廠試驗
     所有低壓空氣斷路器在公證機構見證下需施行出廠試驗,至少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
     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3)   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4)   低頻耐壓試驗。
(5)   絕緣電阻試驗。
3.2.3 型式試驗
     每一額定斷路器設備必須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 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執行下列
     試驗,如已具有相同設計、絕緣等級和額定之斷路器設備,則其型式試驗報告亦可接
     受,此等試驗資料必須完整提供,且清楚標明試驗日期及公證機構:

(1)   構造檢查。
(2)   機械操作壽命試驗。
(3)   連鎖裝置試驗。
(4)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5)   溫升試驗。
(6)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7)   短時間耐電流試驗。
(8)   啟斷試驗。
(9)   額定啟斷時間。
(10)  噪音試驗。
(11)  額定容許延遲跳脫時間。
3.2.4 現場試驗
     現場試驗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絕緣電阻量測。
(3)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
(4)   連鎖裝置試驗。
3.2.5 廠包商所提供之設備必須依照上述試驗之規定加以試驗,且廠商必須提出包含完整
     的試驗數據和圖面之試驗報告。


16431章 低壓馬達控制中心


2.    產品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2.3.1 每一單元應做下列試驗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操作及機械調整試驗︰依NEMA ICS1
(2)   絕緣試驗︰依NEMA ICS1AB1
(3)   熱校正試驗︰NEMA AB1
(4)   過載試驗。
(5)   程序操作試驗。
3.    施工
3.2   現場試驗
3.2.1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高層建築排水系統品質管理

排水系統分四部分
1.汙水排水(SP)
2.廢水排水(WP)
3.通氣管(VP)
4.雨水排水管(RP)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7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第247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故高層建築物排水系統 (明管) 採用不燃材料製成之鋼管,如下所示 :

1.汙水排水(SP)----------->鑄鐵管(重力管),不銹鋼管(壓力管)。
2.廢水排水(WP)---------->鑄鐵管(重力管),不銹鋼管(壓力管)。
3.通氣管(VP)------------->鑄鐵管
4.雨水排水管(RP)-------->不銹鋼管

廁所 ,浴室 ,洗槽 ,哺乳室,茶水間,餐廳,廚房,洗衣房等範圍排水屬汙水排水。
地下室 ,機房等範圍排水屬廢水排水。
屋頂,露臺,陽台等範圍排水屬雨水排水。
廚房排水接汙水排水系統前,應先經過油水分離系統。

施工品質檢查應注意事項如下:(節錄工程會施工規範)

管材,另件,接頭,大小五金等材料進場應符合契約規定(施工規範及施工大樣圖)。

所有汙廢水設備(含落水頭)均設置存水彎。

洗手台,洗面盆,小便斗,最末端便器前,橫管插入立主管前等應設置同管徑或小一號通氣管

個別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管徑一半,並不得小於30mm

通氣支管連接通氣主管應高於最高溢面至少15公分。

橫向通氣管應高出溢面至少15公分。

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不應大於60公分,以避免水封破壞。

使用存水式落水頭,就不應再設置存水彎,避免雙存水彎,造成排水不順。

所有汙廢水設備(含落水頭)排水橫支管連接應以45度以內平接。

吊管架立管---->直管 ----------------->接頭小於45公分處一處。
吊管架立管---->另件連接二件 ------>任何一件一處。
吊管架立管---->另件連接三件 ------>中央一件一處。
吊管架橫管---->直管 ----------------->接頭小於45公分處一處。
吊管架橫管---->另件------------------>任何一件一處。

固定架安裝---->65公厘以上立管----->分歧處及水平彎管處。
固定架安裝---->65公厘以上橫管----->分歧處及彎管處。

管路防蝕

支撐五金與管材,另件材質不同時,應使用合成橡膠環墊最為隔墊。

設備防震

沉水式污廢水泵選用第一類型避震墊。


管路防震

所有壓力管路,應採用第四類型防振吊架或第二類型落地支撐。


所有設備及75∮以上之水平管路,凡使用第四類型防振吊架者,皆需加裝限動3MM之鋼纜以45°仰角固定於結構頂板之防地震措施,而管架吊桿長度若太長,必要時應加裝角鐵以增強其剛性,防止地震時管路之過度上揚,橫向防搖拉纜之間距不可大於12M,縱向防搖拉纜之間距不可大於24M


所有壓力立管支撐皆採用第五類型防振器。


所有排水等非壓力管之固定必須設置10MM厚以上之發泡橡膠環墊(NEOPRENE SPONGE)


所有非防振型吊支架之管路固定,必須設置10MM厚以上之發泡橡膠環墊(NEOPRENE SPONGE)


與泵浦或設備連接之前三處減振吊支架必須採用預壓式減振器。


水壓試驗

於全線污排水管系統,並得一次、分次或分層實施,隱藏在牆內或地板下部份,應在覆蓋前試驗之。


全部試驗時,除最高開口外,應將所有開口密封,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分段試驗時,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密封,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有 3.3公尺以上之水壓。


分層試驗時,應採用重疊試驗,使管路任一點均能受到 3.3m以上之水壓。


前項管線及接頭各項試驗以持續十五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PS 其他施工品管注意事項,另日補充。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工務所文件管理

施工工務所常用文件檔案如下:(不含安衛管理文件)
1.整體、分項品質計畫書
2.整體、分項施工計畫書
3.施工圖含ISO、大樣圖、CSD、SEM
4.材料/設備管制總表
5.材料/設備型錄備查
6.材料/設備出廠證明、檢試測記錄、進口證明、保固書
7.材料/設備進場檢驗紀錄
8.施工檢驗紀錄
9.不合格品及預防、矯正措施
10.施工日報
11.施工日誌
12.監造通知書
13.備忘錄
14.釋疑單
15.CIP會議記錄
16.工務會議紀錄
17品質管理月報
18.契約、標單
19.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
20.CNS、JIS、ASTM等等CODE
21.承商品質管理系統
22.內部稽核紀錄
23外部稽核紀錄
24.工程會查核紀錄
25.文件會辦單
26.小包領料單
27.小包施工圖需求單
28.出貨單
29.零星需求單
30.工務所財產清冊
31.工務所零用金明細
32.供應廠商連絡資料
33.關聯商、監造、業主聯絡資料